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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535号

程梦娇与傅爱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程梦娇,傅爱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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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程梦娇。委托代理人牟玉峰,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娜。

原告程梦娇与被告傅爱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胡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梦娇的委托代理人牟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爱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梦娇诉称,2015年6月30日,被告傅爱娜等人以原告伯父程进军欠他们钱为由,在博兴县人民法院门口强行将原告所有的车辆鲁M×××××开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车辆鲁M×××××(价值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傅爱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梦娇系鲁M×××××号车辆所有人。2015年6月30日,原告的伯父程进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审理,原告之父程建军驾驶该车到博兴县人民法院旁听。因被告傅爱娜的父亲傅荣江在程进军处存有集资款,当日傅爱娜、傅荣江等人也参加了案件旁听。中午11时左右,程建军准备开车离去时被傅爱娜拦住,并要求他交出车钥匙,被拒绝后,傅爱娜与傅荣海、傅荣江等人强行将车钥匙抢走,傅爱娜拿到车钥匙后委托他人将车开走扣押。经原告多次索要,拒不返还,形成本诉。以上事实有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一份、博兴县公安局博昌派出所出警证明一份、博昌派出所询问笔录六份及当事人在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被告傅爱娜因其家人与原告的伯父程进军之间有经济纠纷而强行开走原告所有的鲁M×××××轿车,拒不返还,已构成对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爱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予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傅爱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现代牌鲁M×××××号轿车返还原告程梦娇。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傅爱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