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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94号

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与陈小凤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陈小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94号原告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0-23,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经营者李彦,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胡倩,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婚礼策划师,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小凤,女,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与被告陈小凤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交纳1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北区木光婚礼策划工作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