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燕,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克勇,男,系李燕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正词,男。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枣阳市饮食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云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燕、张克勇因与被上诉人杨正词、原审第三人枣阳市饮食服务公���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批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并书面通知上诉人,向其发出催交诉讼费用通知,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2月2日签收了该书面通知,但其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燕、张克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红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何小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