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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95号

李燕、张克勇与杨正词、枣阳市饮食服务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燕,张克勇,杨正词,枣阳市饮食服务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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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燕,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克勇,男,系李燕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正词,男。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枣阳市饮食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云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燕、张克勇因与被上诉人杨正词、原审第三人枣阳市饮食服务公���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批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并书面通知上诉人,向其发出催交诉讼费用通知,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2月2日签收了该书面通知,但其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燕、张克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红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何小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