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931号
原告:江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甲,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乙,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美平
代理
审判员 江海燕
人民陪审员 江慧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