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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931号

江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江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931号

原告:江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甲,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乙,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美平

代理

审判员  江海燕

人民陪审员  江慧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