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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42号

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春华、罗燕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华,罗燕文,黎肇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葆利票务中心,佛山市高明区炫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42号原告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苏文韬。委托代理人郑剑锋。被告李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罗燕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黎肇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葆利票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经营者李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炫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黎肇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华、罗燕文、黎肇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葆利票务中心、佛山市高明区炫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通知原告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接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075.5元,原告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期缴纳受理费并告知逾期缴纳受理费的法律后果,原告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高明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方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玉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