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386-2号原告浏阳市教师进修学校(简称进修学校)(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于建江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开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才学(反诉原告),男。委托代理人张婉秋,女,系张才学之女。被告熊远者(反诉原告),男。被告(反诉原告)张才学和熊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进修学校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才学、熊远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市教师进修学校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张才学、熊远者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浏阳市教师进修学校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7691元,减半收取1384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才学、熊远者共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志清
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玮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