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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1386-2号

浏阳市教师进修学校与张才学、熊远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浏阳市教师进修学校,张才学,熊远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386-2号原告浏阳市教师进修学校(简称进修学校)(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于建江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开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才学(反诉原告),男。委托代理人张婉秋,女,系张才学之女。被告熊远者(反诉原告),男。被告(反诉原告)张才学和熊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进修学校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才学、熊远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市教师进修学校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张才学、熊远者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浏阳市教师进修学校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7691元,减半收取1384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才学、熊远者共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志清

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玮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