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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227号

越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越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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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227号原告越某某,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段某某,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越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越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华 素 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