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227号原告越某某,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段某某,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越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越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华 素 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