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746号原告赵延祥。被告王飞超。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管理处。被告淮安市城市管理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祥诉王飞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管理处、淮安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