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74号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学坝街)。组织机构代码55675508-9。法定代表人谢剑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兰英,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文元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千秋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元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甘兵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