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宜家花城香榭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徐月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华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嘉兴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丽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