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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34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劳锦相,劳淑盈,陈万春,梁银连,谭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锦相,劳淑盈,陈万春,梁银连,谭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吴鹏,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劳锦相,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劳淑盈,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春,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银连,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审

被告:谭永忠,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锦相、劳淑盈、陈万春、梁银连、原审被告谭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平惠

审判员  陈汉锡

审判员  张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