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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477号

孙志惠与李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孙志惠,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477号原告孙志惠。委托代理人潘惟尚。被告李伟。

原告孙志惠与被告李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志惠诉称,青岛市*户房屋系原告所有,201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非法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对房屋进行破坏和改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被告将青岛市*户房屋腾还给原告。诉讼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信息向被告进行送达,受送达人李玮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是李伟,与其无关。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称其欲起诉的实为李玮,而非本案被告李伟。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欲起诉的是李玮,而非本案被告李伟。故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志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元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孙志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文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