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9号原告陕西三秦煤炭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虎强,男,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三秦煤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三秦)诉被告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良旭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秦茂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虎强,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浩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三秦诉称,2013年12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三一牌(EBZ132)掘进机两台,货款总价为440万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违约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货物交付被告。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依约履行后期的付款义务,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因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0万元和违约金2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等费用。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证明;2、产品买卖合同;3、产品验收单;4、询证单和对账函。
被告百良旭升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买卖过程及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因目前整个煤炭市场的影响,被告在购得原告机器设备后没有进行生产,现在债务已过亿,根本无力生产和还款。我们准备2016年开始生产,分期偿还原告欠款。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原告予以放弃或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认购买原告设备并欠款的事实,只是辩称由于煤炭市场影响,致使其企业一直没有生产,工人工资、设备欠款等无法兑现,给原告不能按时给付货款,并非其主观原因故意违约,同意等其生产正常后分期给原告还款,并请求减少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对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亦予以理解,对于违约金希望法院依法裁判。因被告目前没有还款能力,致案件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原告货款,确因市场经济影响,并非被告的主观原因,本院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应酌情支付20万元较为合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陕西三秦煤炭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4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三秦煤炭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60元,减半收取17880元,由被告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茂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