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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执3号

黄煜泰与冼志坚、陈海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煜泰,冼志坚,陈海莲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3号申请执行人黄煜泰,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2231。被执行人冼志坚,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3531。被执行人陈海莲,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7369。关于黄煜泰申请执行冼志坚、陈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告冼志坚、陈海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之日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黄煜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242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并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以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占国锐

审 判 员  杨雄波

代理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