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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185号

刘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18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锋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