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18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锋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娇 微信公众号“”
刘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18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锋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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