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7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肖某某,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琴荣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