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5民初275号

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7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肖某某,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琴荣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