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盛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