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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盛泽伟与被执行人张子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盛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