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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90号

广州市鸿墒贸易有限公司与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鸿墒贸易有限公司,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90号原告广州市鸿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78120955-1。法定代表人谭健明,经理。被告被告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宝庆,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鸿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鸿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97元,由原告广州市鸿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内容)

审判员  文坚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珮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