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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7669号

谈某、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与湖南星辰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谈某,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湖南星辰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7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139号新星小区竹星苑*栋**号。负责人谈某,执行事务合伙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星辰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报业大厦6楼610号。法定代表人龙钢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娟,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谈某、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雄关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星辰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在线)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17点56分,一名自称为poiuytewq11的用户在星辰在线“星辰民声”论坛发表《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内容为:“本人从学校毕业7年,由于有贷款逾期记录,2014年9月准备贷款买房,没办法办理按揭贷款,本人通过百度查到湖南雄关律师事务所谈主任,他说可以消除记录。交纳2万块就可以帮我消除不良记录。没有办法我交了钱,但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消除,害得我现在都办不了按揭。”谈某在网上发现此文后,即于2015年6月5日向星辰在线提交请求报告,要求对发帖人的文章予以删除,以免损害再扩大。星辰在线于当日删除该文。原审法院认为:星辰在线收到谈某、雄关事务所的“请求报告”后,于当天删除了《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并断开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星辰在线在接到谈某、雄关事务所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故谈某、雄关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谈某、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谈某、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负担。

上诉人谈某、雄关事务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一方。被上诉人发表《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完全是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上诉人的名誉。且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发帖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上诉人有理由怀疑被上诉人在故意包庇发帖人,即使真的无法找到发帖人也是被上诉人程序设计缺陷,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由于被上诉人的恶意行为致使上诉人单位业务不前,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且使谈某个人心灵受到巨大伤害,故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的诉求请求。

被上诉人星辰在线答辩称:

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于上诉人提到的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发帖人相关信息,被上诉人并非拒不提供,而是星辰论坛是公众的谈论平台,注册无需实名认证,且本案发帖信息人被上诉人确实找不到,被上诉人作为该论坛的管理者只需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在接到上诉人的请求的当天就删除了侵权文章的网络链接,应视为星辰在线采取了必要措施,未造成损害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本院在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发帖人的用户名为poiuytrewq11。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星辰在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用户名为poiuytrewq11的网络用户在星辰论坛上发表有损上诉人名誉的文章,上诉人谈某发现该文章后于2015年6月5日立即向星辰在线提交请求报告,星辰在线在收到谈某的请求报告后,于当天即删除了《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收钱不办事》一文,并断开链接,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了损害的扩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星辰公司的行为应不构成侵权,上诉人谈某及雄关事务所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谈某、湖南雄关信用师事务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亚飞

代理

审判员  赵康宁

代理

审判员  常晓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 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