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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184号

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靳文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靳文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乙16号楼333-8室。法定代表人赵玉柱,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俭,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文荣,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杰清,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窦江涛

代理

审判员  董和平

代理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