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57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薇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岭
人民陪审员 马 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蒙 来源: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57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薇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岭
人民陪审员 马 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