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民初577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57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薇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吴 岭

人民陪审员  马 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