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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9号

陈相运与董现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相运,董现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9号原告陈相运,男,住柘城县。被告董现礼,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运诉被告董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相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相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相运负担。

审 判 长  史凤勤

审 判 员  李雪峰

人民陪审员  刘树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