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9号原告陈相运,男,住柘城县。被告董现礼,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运诉被告董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相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相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相运负担。
审 判 长 史凤勤
审 判 员 李雪峰
人民陪审员 刘树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