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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91号

丁磊与任伟、任建成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磊,任伟,任建成,河北威尔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91号申请执行人丁磊。被执行人任伟。被执行人任建成。被执行人河北威尔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法定代表人任伟,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伟、任建成、河北威尔网业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80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