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刑初78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14年3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H×××××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焦作市山阳区塔古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焦作市山阳区古城路化二东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H×××××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焦作市山阳区塔古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焦作市山阳区古城路化二东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视听资料、刘某驾驶证查询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回执,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师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