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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89号

杨晓宇、刘家敏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军,杨晓宇,刘家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8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乔,湖北任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人杨晓宇,农民。辩护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家敏(系被告人杨晓宇之妻),农民。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诉被告人杨晓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家敏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缓和双方关系,对因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另案处理,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撤诉。

审 判 长  陈淑芬

审 判 员  刘 翔

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