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8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乔,湖北任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人杨晓宇,农民。辩护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家敏(系被告人杨晓宇之妻),农民。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诉被告人杨晓宇、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刘家敏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缓和双方关系,对因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另案处理,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军撤诉。
审 判 长 陈淑芬
审 判 员 刘 翔
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