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98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斯托克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诚。
被执行人: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卫剑。
被执行人:朱仙海。申请执行人芜湖斯托克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朱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仙海所有的设备暂无法处置,除设备外被执行人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朱仙海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9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