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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24号

刘鹏飞与刘勇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勇攀,刘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攀,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飞,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彭秋梅。委托代理人李菊香,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勇攀因与被上诉人刘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勇攀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保金,被上诉人刘鹏飞的法定代理人彭秋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