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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879号

陈欣欣与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欣欣,隋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陈欣欣,农民。被执行人隋洪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欣欣与被执行人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牟晓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贤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