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葛宇飞,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李卓城,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金远大面粉厂。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北侧。负责人李卓城。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凤娥,女,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卓城、商丘市梁园区金远大面粉厂、林凤娥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葛宇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孙振明
审判员 黄茂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