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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恢12号

钏淑飞与王兴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钏某,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关于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钏某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经权利人钏某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现权利人钏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16年2月1日王某共计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10000元,经权利人钏某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9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由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钏某房屋补偿款110000元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