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钏某,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关于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钏某于2015年11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经权利人钏某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现权利人钏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16年2月1日王某共计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10000元,经权利人钏某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297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由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钏某房屋补偿款110000元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