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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蒙民一初字第04177号

许玉芳诉武贯权、杨秀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玉芳,武贯权,杨秀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蒙民一初字第04177号

原告:许玉芳,女,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贯权,男,住利辛县。

被告:杨秀兰,女,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

负责人:张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芳与被告武贯权、杨秀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玉芳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