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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193号

商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商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某甲,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蔡志猛、杜炳林,被告人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日21时许,因被害人王某某将被告人商某甲的儿子商某乙打伤,商某甲在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北路纱厂立交桥东侧转盘南侧道路上持刀砍伤王某某头部。经鉴定,王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商某乙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10月27日,商某甲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商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商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21时许,因被害人王某某将被告人商某甲的儿子商某乙打伤,商某甲在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北路纱厂立交桥东侧转盘南侧道路上持刀砍伤王某某头部。王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商某乙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10月27日,商某甲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商某甲的供述,2015年10月2日大约21时许,一辆黑色轿车停到其家门口把其儿子商某乙叫走,其老婆说商某乙是被人绑走了。二十分钟左右,商某乙打来电话说被王某某打了,现在纱厂立交桥东侧转盘,让其去救他,其就拿起菜刀打出租车赶去现场,其看见王某某、商某乙、其儿媳高某某以及两个不认识的男青年在路边站着,商某乙看见其来了,就指着自己的脖子和牙齿,说王某某打他了。其上前问王某某怎么回事,王某某就上来跟其打,看见商某乙被打的比较狠,其很生气,就用手中的菜刀砍了王某某头上一刀,又抡了两下,后来砍到没有就不知道了,王某某跑了,其和商某乙没有追赶。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5年10月2日20时多,李某某开车拉着其到殷都区武官村接上商某乙,准备一起去市里。在路上,其和商某乙就吵了起来,并互相拽了几下。车行至财会学校门口转盘南侧停了下来,其和商某乙就下了车,互相用手打了起来,李某某上前拦开。商某乙给他父亲(商某甲)打了一个电话,说让商某甲带着刀来,又让其打电话叫来姚某某,没多久商某乙的妻子高某某也来了。大家正说着话,商某甲来了,商某乙问他带刀了没有,指着其说砍死他,商某甲就用刀迎面砍到其头上,其转身就往东跑了。3.证人商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日21时多,王某某和李某某开车到其村里,王某某强行把其拽到车上,并从副驾驶位置窜到车后排来打其,到财会学校转盘后王某某让李某某停车,并把其从车上拽下来用皮带抽打。姚某某来后王某某就变成间断性的打其,其趁机打电话,其父亲接住了。其父亲商某甲坐出租车到了现场,看见其鼻子嘴里有血,就朝着王某某走过去,王某某就跑了。其不知道商某甲是否用刀砍王某某。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日21时20分,其接到婆婆的电话,说王某某把其丈夫商某乙拉走了,让其去看看。其到财会学校门口转盘的南侧看到商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在那里站着,他们已经打过架了。说话中间,其公公商某甲坐出租车来到了现场,他下车后问王某某咋了,并且上前就打王某某,商某甲打王某某的时候用刀砍了,砍到没有其不知道,当时王某某没有还手,用胳膊抵挡了一下转身就跑了,商某甲想追被其和商某乙拽住。商某乙在现场没有指使商某甲殴打伤害王某某的语言和行为。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日21时许,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一起到武官村找商某乙,其说有事没有去。半个小时左右,商某乙打来电话说他和王某某在财会学校门口打架让其过去,其打出租车到了现场,看到王某某和商某乙站着互相骂,接着又空手互相打,其就和李某某赶紧拦架。没有两分钟,商某乙的老婆骑着电动自行车来了,又过了没有三五分钟,商某乙的父亲打出租车也赶到了现场。商某乙问他父亲是不是拿着刀,商某乙的父亲说拿着刀呢,商某乙用手一指王某某,说“就是他欺负我,给我砍死他”。商某乙的父亲当即拿出刀砍到王某某的头部一刀,随后又砍了几刀,但是王某某已经开始跑了,后面几刀砍到了没有就不知道了。后来其和李某某在洹园后门桥的东侧绿化带里找到王某某,当时他头上流着血,神智有点不清。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日21时许,其和王某某开车到武官村找商某乙,商某乙上了车坐在后排,王某某在副驾驶,其开车。车到纱厂立交桥时候,王某某和商某乙在车上就说顶了,开始互相骂,王某某跑到后排搂着商某乙,两人就动手了。其把车停在纱厂立交桥东侧转盘南侧,王某某把商某乙从后排上拽下来了,两人到路边绿化带互相打起来了。其就上去拦开他们,商某乙的老婆来后在那里吵架。正说话中间,商某乙的父亲商某甲坐着一辆出租车来了,问怎么回事,商某乙说王某某打他了,问商某甲拿刀了没有,商某甲说拿刀了,商某乙说“给我弄死他”,商某甲就拿刀直接砍到王某某的头上,又照着脊梁砍过去一刀,王某某就往东跑了。其拽住商某甲劝解他,他没有去追,商某乙把商某甲的刀夺过来,去追王某某被拽住。后来商某乙和商某甲就坐出租车走了,其和姚某某在洹园后门的桥东侧的绿化带里找到王某某,当时他满身是血被送到中医院。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头皮创口9cm、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等,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证人商某乙口唇粘膜破损、牙齿松动2枚、颈部擦划伤,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8.户籍证明,被告人商某甲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9.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商某甲自行到北航分局投案。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有撤诉申请、裁定书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商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毕津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