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421号原告单彩香,工人。委托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常艳,潍坊峡山赵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168号金融大厦12楼。代表人宗全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彩香诉被告王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单彩香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彩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彩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以上共计445元,由原告单彩香负担。
审 判 长 曹东华
审 判 员 殷玉岭
人民陪审员 王爽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