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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72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剑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剑飞,叶雪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7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遂昌县。代表人熊旭升,系副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黄剑飞,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剑飞,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叶雪君,私营企业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剑飞、叶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剑飞、叶雪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关信息,均未反馈有银行的信息。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予以评估、拍卖。2015年12月22日遂昌县公安局发函至我院,由于被执行人黄剑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侦查,为了案件侦查建议我院对被执行人黄剑飞涉及的相关债务案件的执行,等被执行人黄剑飞涉嫌的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我院刑事判决后依照法律规定一并处理,合议庭一致意见(2015)丽遂执民字第7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7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均尉

审判员  叶 敏

审判员  卓 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