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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918-1号

胡文美与刘作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文美,刘作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918-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美,居民。被执行人刘作平,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美与被执行人刘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9014.14元,已执行6000元,还应执行13014.14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张新鹏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毅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