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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418号

徐汉民与徐寨居委会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汉民,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徐汉民,男,1942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汉民与被执行人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00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刚

审判员  李峰

审判员  刘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麻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