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714号原告杨兰。被告蒋雪海。
原告杨兰与被告蒋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杨兰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兰负担。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炳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