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96号
申请人:刘德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
申请人:王会玲,女,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刘德刚称,被申请人王会玲于2015年6月5日因经营“鲁荣渔55007/55008”对船向申请人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未果。
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会玲所属的“鲁荣渔55007”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手续,允许出海作业,不允许转移所有权,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630000元的现金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德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刘德刚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王会玲所属的“鲁荣渔55007”号渔船限制处分,不允许办理转让、过户、变更等所有权变动登记及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登记;
三、责令被申请人王会玲提供630000元的现金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