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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96号

刘德刚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刚,王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96号

申请人:刘德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

申请人:王会玲,女,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刘德刚称,被申请人王会玲于2015年6月5日因经营“鲁荣渔55007/55008”对船向申请人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未果。

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会玲所属的“鲁荣渔55007”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手续,允许出海作业,不允许转移所有权,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630000元的现金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德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刘德刚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王会玲所属的“鲁荣渔55007”号渔船限制处分,不允许办理转让、过户、变更等所有权变动登记及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登记;

三、责令被申请人王会玲提供630000元的现金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