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中纺天润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马陵山镇王庄街。
法定代表人:夏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创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圣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山乡沿山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江锦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新沂中纺天润粮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宁夏圣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新沂中纺天润粮油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黑高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宁夏圣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虎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瑞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元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