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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232号

李广仁与刘长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李广仁,刘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232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广仁,男。被执行人刘长清,男。申请执行人李广仁与被执行人刘长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刘长清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李广仁借款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李广仁借款1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刘长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广仁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仁与被执行人刘长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广仁以申请标的有误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张海鸥

审 判 员 吕国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