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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9号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9号申请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委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03执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审 判 员 王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郭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