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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405号

张木生申请执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木生,杨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张木生,男,5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杨燕,女,4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张木生申请执行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茹志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