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1号
原告:吴润波。
被告:冯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润波诉被告冯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润波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润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润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吴润波负担。
审判员 刘志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静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