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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41号

吴润波与冯进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润波,冯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1号

原告:吴润波。

被告:冯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润波诉被告冯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润波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本案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润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润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吴润波负担。

审判员  刘志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静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