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王政。
被执行人:王鹏。王政与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文田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文田案款104193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384元、执行费1509元。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