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92号申请执行人宋,农民。被执行人徐,农民。案由:离婚财产纠纷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徐之间的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0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协助将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聚金园广场1-2-501的房屋过户至宋名下。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涉案房产存在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现因涉案房产不具备过户条件,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9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涉案房产的查封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