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26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9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功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