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民初00268号

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26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被告梁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9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功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