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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19号

马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19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沈黎明,余姚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