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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 秦仲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蒲军、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仲军,赵蒲军,刘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秦仲军,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汉村*组,农民。被执行人赵蒲军,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刘治国,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尧村*组,农民。秦仲军申请执行赵蒲军、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蒲军、刘治国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治国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秦仲军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秦仲军表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刘治国已将和解后应履行的案款给付,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洲代

审判员 屈晓军代

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