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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152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152号

申请人:何乃军。

申请人:何将权。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何乃军与申请人何将权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

审判员周敬涛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乃军与申请人何将权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何将权尚应支付申请人何乃军皮圈货款计人民币185000元,款定于2016年3月至4月在每月28日前各支付3000元,自2016年5月起至2019年3月止在每月28日前各支付5000元,2019年4月28日前支付4000元,如申请人何将权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申请人何乃军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要求何将权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应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