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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执民字第2740-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叶辉、邹小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叶辉,邹小平,湖州上中纺织品有限公司,杨海玲,潘新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民字第274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州市。

被执行人:叶辉。

被执行人:邹小平。

被执行人:湖州上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被执行人:杨海玲。

被执行人:潘新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新春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墙壕里小区45幢504室及车库等房产(含装修)[权证号:010042467,湖土国用(2007)第5-20480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